泉州经济开发区用精用活土地,有效利用资源,把曾经为荒坡的地方变成一块生金的宝地。目前,该区清彧园区每平方公里工业产值30亿元,财政收入1.5亿元。
该区清彧园区规划面积9.5平方公里,目前有投产企业236家,正在基建企业56家,就业人口8万多人。初步形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机电一体化、轻纺化纤、体育用品、工艺礼品六大产业集群。该园区建成区是目前开发区主要税收来源。
近年来,泉州开发区坚持招商选资,始终把项目能否做到“低能耗、少用地、高产出”作为选资标准,严格把关筛选,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投资额再大也不接纳。该区在国家土地闸门收紧、用地紧张的情况下,积极推进集约用地、节约用地,出台了《入区项目评鉴暂行规定》与《工业项目用地配置暂行规定》等制度,对新招商项目实行供地量与投资额、产出效益、建筑密度、容积率相挂钩,严格控制项目动工、竣工期限。对现有企业,该区鼓励其增资扩产,引导企业走内涵式发展道路。该区还积极实施“退二进三”、“腾笼换鸟”工程,大力发展楼宇经济,推动商贸、研发、贸易等第三产业发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土地,珍惜节约土地资源,促进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收益,经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所有向开发区申请工业用地的项目,均应通过开发区项目评鉴委员会的评审。工业项目用地配置按本规定执行,由开发区用地联席会议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所有入驻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均应严格按约定时间启动建设。
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第五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详见附表: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对于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申请面积予以核减。
第六条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使用多层标准厂房,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
第七条严格控制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和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八条该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并作为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的文件依据之一。
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确定
第九条工业项目的用地面积根据项目的行业特点、投资规模及投资强度确定。
项目用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土地投资强度
第十条对用地需求较大、分期建设的项目,采用用多少、给多少的动态供地方式加以限制。首期的建设用地只有达到约定要求,才能启动二期用地,同时对建设周期作出限制,在约定期间内,为项目预留用地,项目逾期未建,按约定条件直接收回或视情适当延期。
四、工业项目用地地价
第十一条为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或转让执行优惠价格,具体标准按市政府颁布的当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执行。
第十二条工业建设项目自施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二年内必须满足双方约定的投资强度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未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项目业主应补交本项目全部建设用地的土地差价,土地差价按20万元/亩执行。
土地投资强度=项目总投资/项目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总投资包括建筑物、设备、地价款。具体以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备清单发票(旧设备应进行折旧评估)为计算依据。
土地投资强度的确认由区国土规划建设局负责。
第十三条工业项目自建设用地交付之日起18个月内应投产,在投产后三年内,平均每亩每年实际交纳税收如未能达到10万元以上,项目业主应补交本项目全部建设用地的土地差价,土地差价按10万元/亩执行。
实际交纳税收的确认,由区财政局负责。
第十四条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同时出现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况的,项目业主应补交本项目全部建设用地的土地差价,土地差价按22万元/亩执行。
第十五条为鼓励优质项目进入开发区,可根据项目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技术含量等具体情况,按照优质、优先的原则供地,并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给予优惠。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给予优惠基准地价10%。
1.1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内竣工,竣工投产时土地投资强度超过该行业投资强度控制指标最低值的30%。
项目是否具备本条款的优惠条件,由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确认。
1.2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三通一平”土地后18个月内投产,并在投产后三年内,平均每亩每年实际交纳税收超16万元的。
项目是否具备本条款的优惠条件,由区财政局确认。
条款1的地价优惠均采用先收后退的办法。优惠条件经确认后,报管委会批准,由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兑现优惠地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给予优惠基准地价的20%。
2.1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国家级新产品的;
2.2项目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经省级以上鉴定);
2.3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的。
项目是否具备条款2的优惠条件,由开发区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由区科技经济发展局确认。
2.4如实际生产的产品与约定情况不符,项目转产或优惠前提条件发生变化,优惠自动解除,项目业主应补交已优惠的地价差。
第十六条世界500强或台湾100大企业且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启动特别优惠程序。特别优惠程序的启动,由区科技经济发展局提出,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优惠条款的,只执行最优惠条款。
第十八条控制指标和项目用地地价的相关条款须在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中体现。
五、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即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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