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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
福房网 ffw.com.cn  来源:泉州市房地产信息网  作者:  08-07-22 10:33  评论:

市政府最近出台《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政策。该《规定》将于8月1日起实施。

  市政府最近出台《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政策。该《规定》将于8月1日起实施。[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自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截至2008年5月底,累计已归集住房公积金85.84亿元,归集余额达54.04亿元。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有条件的地方应探索为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应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一年一调

  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一调,即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的调整方案由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本《管理规定》下发前已经省政府批准执行高于12%%的单位,暂按原标准(15%%)执行。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必须保持一致。

  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擅自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超过月缴存最高限额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超出部分由管理中心予以退回。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管理规定》要求,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免费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实行凭卡办理制度。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实行“限高保低”政策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日前发出通知,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和下限标准。

  上限标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按泉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泉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与经福建省政府批准的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计算。2008年上限标准为:19913元(2007年泉州市职工年工资总额)÷12个月×3×30%%(单位和职工各15%%缴存比例)=1494元/月

  下限标准:泉州市各县(市、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与经福建省政府批准的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2008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标准为:650元/月(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24%%(单位和职工各12%%缴存比例)=156元/月。2008年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标准为:570元/月(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24%%(单位和职工各12%%缴存比例)=137元/月。

  《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追踪:十一种情形职工可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呢?就市民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有关部门。

  据了解,根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调到省外工作的;省内工作调动的,或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或劳动关系迁出设区市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支付自住住房房租,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其他特殊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等住房消费费用;农村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原籍务农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由职工本人先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规定》提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贷款当月之前按规定逐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的;自有资金支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并已足额交付所购住房首付款;能够提供必要的贷款担保;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以上的;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银行应当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借款人必须依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商业性贷款期限相同。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应通过合同约定各自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组合比例,分担相应的风险。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时,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相关链接:

  七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部委联合整改住房公积金 中低收入家庭得保障